法律主观:
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、伪造和非法出售专用犯罪的决定》解释,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属于“虚开专用”:(1)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、为自己、让他人为自己、介绍他人开具专用;(2)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、为自己、让他人为自己、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;(3)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,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。
法律客观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虚开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,情节严重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